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,信用中国(广东佛山)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,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欧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,该公司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被处罚。具体信息如下:
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|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| ||||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〔2023〕33号 | |||||
处罚类别 | 罚款;没收违法所得 | |||||
罚款金额(万元) | 0.07 | |||||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 | 0.039 | |||||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| ||||||
违法事实 |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| |||||
处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“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,下同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 | |||||
处罚内容 | 罚款700元;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| |||||
违法行为类型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(一)项“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(一)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;” | |||||
行政相对人名称 | 佛山市顺德区欧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| |||||
行政相对人代码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组织机构代码 | 工商登记码 | 税务登记号 | 事业单位证书号 | 社会组织登记号 |
91440606789417670A | ||||||
法定代表人 | 温** | |||||
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| 身份证 | |||||
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| 440****481X | |||||
处罚决定日期 | 2023-04-17 | |||||
公示截止期 | 2024-04-17 | |||||
处罚机关 |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| |||||
数据来源单位 |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