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,《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开征民意。济南拟规定,城市照明设施的照明亮度、发光强度不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。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、悬挂、设置宣传品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最高罚款3万元。
在功能照明建设范围上,济南拟规定部分区域应当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,具体包括城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过街天桥;城市广场、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名胜古迹、公共停车场、开放式小区;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;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。
同时,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需符合照明亮度、发光强度控制要求,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,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,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。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、航空、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,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(构)筑物的安全。
新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,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,装灯率应当达到100%;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,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。
《办法》拟规定,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,建设单位或者专业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处理,单灯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,线路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,复杂故障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、涂污。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、悬挂、设置宣传品、广告。同时,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,擅自植树、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,或者倾倒含酸、碱、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、废液。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、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。
有以上行为之一的,拟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;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赔偿损失。